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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当前社会的不公,集中体现在“权利、机会、规则、分配”四个方面的不公平;所以很多专家学者提出尽快建立“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然而却有不少人对此持否定态度,认为它实际是对改革开放既得利益者的‘权利削弱’。但我要说的是,建立‘公平’保障机制并不是对既得利益的重新分配,虽然对既得利益者有一些‘权利削弱’;但这根稻草却能救社会弱势群体的命。
我们不会忘记,下岗分流后那些自杀者基本是遭领导打击报复的人;因为社会不公使他们失去了继续活下去的勇气。我们同样还记得,每年春节前因讨工资而要挟‘自杀’的民工;他们同样是在用生命呼唤社会的公平。一些大学生们在找工作无望的情况下,沉醉于网络排泄自己心中的郁闷;因为就业不公平使他们消沉。我们同样还记得中国的古代,有那么多的穷秀才无论生活如何贫困却依然发奋读书;因为当时有一个科举考试的公平机制,正是这个机制激励秀才们看到读书的公平,读书能公平获得成功的希望支撑着他们。
可如今我们有什么公平理念支撑着我们,如四川一位老太太状告公安局20年;最后如果不是因为有热心的记者介入,恐怕一辈子也难以有公平给她。武汉市有一位民主党派人士,因遭受领导打击报复而信访25000多次(封);依然是没有人为他主持公道,因为信访部门只负责把信往民主党派人士单位一转就完成任务了;最后单位一气之下把民主党派人士下岗了,从此以后信访部门连信都不转了;因为民主党派人士没有单位了,自然社会对他也就没有公平了。如此说来,公平的确对一些弱势群体是能救命的稻草;如果公平,他们还会自杀吗。
“四个公平”涵盖了我国社会问题的根源,揭示了我国社会公平的核心内涵。权利公平是公平的内在要求,是实现公平的逻辑起点和实践起点。它体现的是不论社会成员所属阶级、阶层、社会地位、家庭背景、种族、性别及资本占有状况等因素如何,社会应赋予他们在享有参与各项社会活动方面平等的权利,使他们在平等的起点上融入社会。机会公平是公平的前提基础,是实现公平的基本条件和首要标志。它要求社会提供的生存、发展、享受机会对于每一个社会成员都始终均等。规则公平是公平的存在形式,是实现公平的重要环节和必要保障。它所要求的是社会主体在参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过程中,面对公正的行为规范和行动准则。分配公平是整个社会公平的根本内涵、实质所在和最高层次。它赋予每个劳动者获得正当利益和社会保障的权利,不因素质、知识、能力、性别等的差异而使其政治地位、经济地位、生活享受等方面产生巨大的或本质上的差异。分配公平体现着社会财富分配的合理性和平等性,是人们评判社会公平与否及公平程度的直接和主要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