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收入和财富分配的高度非规范化,给调节社会中的利益关系造成了一系列的困难。
首先,税收无法实现对收入差距扩大趋势的有效调控,有时甚至起相反的作用。在有的国家中,人们在税前收入的差距可能会很大,但经过个人收入所得税的调节,这种差距会大大缩小。比如,社会中收入最高的20%的人收入对比收入最低的20%的人的收入,在税前可能会高达10倍,但通过个人收入所得税的调节,可能会缩小到5倍。但在我国,个人收入所得税显然还没有起到这样的作用。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在城乡之间,如果将农民的税费负担看作是一种变相的个人收入所得税的话,农民的实际税负约为10%。而城市居民的税负约为3%。第二,在城市内部,由于收入分配是高度不规范的,个税只能以相对规范的工资性收入作为征收对象,于是,工薪阶层成了实际的纳税主体。根据不同地区的调查,在城市地区,工资只占全部城市居民可支配收入的33%,而缴纳的个人收入所得税却占了45%到70%。还有零星的数字表明,2001年尽管人数不足20%的富人们占有80%的金融资产或储蓄,但其所交的个人所得税却仅占总量的不到10%。在广东,高收入人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仅占总额的2.33%。结果是工薪阶层与富人的差距进一步扩大。
其次,政府难以分辨富人和穷人,再分配的调节措施难以准确落实到人头。在西方国家有句话,你的收入你自己可能不知道,周围的亲戚朋友不知道,有一个地方是一定知道的,就是税务局。而在我们的社会中,却恰恰相反,自己知道,朋友同事估计差不多,只有税务部门不知道。当政府需要通过再分配调节利益格局,特别是要通过社会保障帮助穷人时,首先遇到的一个问题就是无法辨别穷人和富人。于是旨在帮助穷人解决住房问题的经济适用房有相当一部分被开着高级轿车的富人买去了。而在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时,则将落实低保对象的任务交给了居民委员会。于是就出现了养宠物不能享受低保、使用手机不能享受低保等荒唐但却无可奈何的标准。
第三,工资占GDP的比例过低,劳动报酬分配所占比重过小,工薪阶层难以分享经济增长的成果。以2002年为例,居民工资总额大约在1.2万亿元左右,占当年10万亿元GDP的12%和城市居民3.7万亿元全部可支配收入的33%。即使将农民的2万亿收入也算作劳务性收入,劳务性收入也仅占当年GDP的32%。有专家估计,如果将低估的因素考虑进去,劳动者的劳务性收入将占到GDP的45%。应当说,即使与西方市场经济国家比较,这个比例也是相当低的。 |